日前,媒体收到来自广东中山台商企业家吴明昆的《情况反映》,称其在广东中山坦洲镇从事印刷行业,30多年来为坦洲镇重工业的发展和推动竭尽全力,并且,为大陆引进台湾人才和项目以及资金做出重大贡献。吴明昆是中山励华铭板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中山励华铭板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祖国大陆改革开放关键时期,爱国台商响应号召,经当地招商引资在坦洲镇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在过去的三十年间,中山励华为粤港澳大湾区的蓬勃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年产值过亿元,就业员工高峰时1000多人。
吴明昆称,2019年,李军多次主动与我接触,经过几轮沟通诱导我变卖土地。为了达成此次交易,许诺我许多极具诱惑的条件,如免费承租原厂几年和承租期间通过其职务便利(他分管环保应急消防等),为我们行方便之类的话术。经过几轮的威逼利诱,把购地价格压到1.46亿元,签订意向合同时因李军是公职人员,他又提出由于身份不便让其妹夫周晓斌及好朋友刘红伟代为签订,签订意向合同后李军付了800万意向金,之后李军妹夫周晓斌成立了一家公司,又以公司名义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将800万意向金转成定金,并承诺尾款一次性支付完毕。
李军在合同签订后,开始起了违法犯罪的歪主意,他表示让我们将土地抵押贷款的方式来支付全部购地款,我们考虑存在风险后回绝。之后李军又要求我们提供护照,说会以美国基金公司的名义来支付购地款,但强调汇款后是否收到款项,对方并不负责,而且这家美国基金公司与我们中山励华的买方没有任何关系。我方咨询了解后发现有可能牵扯到完税问题,我们公司如果收款,很可能会造成我们公司资产冻结,甚至会构成洗钱问题,所以回绝了他们。
由于中山励华的断然回绝,致使李军的偷逃国家税款行为没有得逞,于是恼羞成怒的李军将中山励华告上法庭。令人惊讶、值得深思的是,李军他们在没有付清买受全款的情况下,竟然胜诉了,而且两审李军他们都胜诉,我们不得不怀疑是李军违规操作(李军曾扬言说:“法院也是我的人,你们不会赢的!”)甚至李军以及其妹夫周晓斌在当地还放话: "就是不付款,也要拖死你们公司!"。
中山励华的代理人说,在与李军他们签订合同时,付了1.06亿元合同款,李军他们就告诉我们,余下的4000万元合同款用境外美国基金公司支付,还一再表示要为他们这样的付款方式保守秘密,如果从境外美国基金公司向我们付款的方式合理合法,为什么还要保密呢?我们中山励华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没有接纳对方李军他们从境外美国基金公司付的款项,法院认为我们不收款造成交易失败,是我们中山励华违约,很明显,法院忽视了李军他们用境外美国基金公司付款的违法性,就以判决的形式逼着我们成交,而不顾成交后会有对应着4000万元这方面金的国家税款流失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拒绝境外付款,法院认定我们违约,还因此判令我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交易成功。
专家看法
维权律师张学军就本案指出,第一,李军等人准备用境外美国基金公司付余下的合同款,要求中山励华接收款项,还一再表示要为他们这样的付款方式保守秘密,说明李军他们已经作出了偷逃税款的准备,由于中山励华拒绝而使得李军他们的行为没有实现。因为,从境外付过来的4000万元交易款,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我国境内的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征税。第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这家美国基金公司与我们中山励华的买方没有任何关系,中山励华收了美国基金公司的款项后,会由于中山励华与美国基金公司没有买卖关系,没有办法入账,同时涉嫌洗钱。第三,厂房买卖交易向国家缴纳的收款是以累加方式计算的,所以李军他们应该按交易总额缴纳税款,而李军他们在支付一部分合同款后停下来,然后采取境外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交易款项,其偷逃税款的故意再明显不过,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发现李军他们的交易行为,就应该立即制止买受方采取境外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交易款项这样的违法行径。可以说中山励华是国家税款的忠实捍卫者,反而成了判决中的违约者,还被判令因此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交易成功,输掉了官司。而真正没有成交的原因是买受方采取境外付款的方式来支付交易款项,是意图偷逃国家税款。很明显,中山励华没有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更加让公众着急的是,现在判中山励华违约的、要求中山励华收下境外款项的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如果这样的判决得以执行,国家税款必然流失,那么,李军他们偷逃税款的犯意就会实现,那么,又有谁能够阻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本媒体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必要时再行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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